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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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犯罪嫌疑重大,因偵查中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或執行之目的,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黃琴媛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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