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2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子○○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另案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5435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子○○連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之油壓剪壹支,沒收;又犯攜帶兇器竊盜肆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二宣告沒收物欄所示之油壓剪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扣案之油壓剪壹支,沒收。
事實
一、子○○(綽號 進仔 或土匪)因施用毒品缺錢花用,竟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其所有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油壓剪1支,連續竊取如附表一所示辛○○等人所有之電纜線得手,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攜帶其所有上開可供兇器使用之油壓剪,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二竊得財物欄所示 呂宗德 等人所有之電纜線,得手後逃逸,並將所竊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32號、附表二編號1至3號之電纜線以扣案之美工刀削去外皮後,載往寅○○、丑○○位於高雄縣○○鄉○○路○○○號工廠等處銷贓(寅○○、丑○○所涉犯故買贓物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另附表一編號33號至37號、附表二編號4號之電纜線依同一方式削去外皮後,則載往不知情之 李豐森 位於屏東縣里○鄉○○路○○○○○○號「鴻益資源回收場」銷贓,所得贓款共約新台幣(下同)20餘萬元,均用於購買毒品,供己施用。嗣於民國95年8月25日上午10時許,在位於高雄縣○○鄉○○路○○○號寅○○、丑○○所經營之工廠為警扣得電纜線裸銅500公斤等物;並於同日下午1時許,循線在屏東縣里○鄉○○路○○○○○號子○○之住處2樓房間內查獲子○○,並扣得其所有供本件竊取他人電纜線行為所用之油壓剪1支、供削去電纜線外皮之美工刀1把,及膠底鞋1雙、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1支等物。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本件被告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子○○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上情不諱,核與如附表一、二所示證人即被害人辛○○等41人於警詢中證述被害之情節,暨證人即同案被告寅○○、丑○○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陳稱向被告子○○購買電纜線之情節均相符,復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95年8月25日於屏東縣里○鄉○○路○○○○○號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相片、被害人M○○之贓物認領保管單、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雲檢明平監字第000339號、95年雲檢明平監續字第000427號、95年雲檢明平監字第000474號、000521號通訊監察書暨通聯譯文等在卷可佐,並有油壓剪1支、美工刀1把扣案可證,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上揭竊盜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㈠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
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足資參照)。被告持以為上開竊盜犯行之油壓剪1支,既可用以剪斷電纜線,顯見該物品具有相當硬度而便於施力,客觀上自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要屬兇器無訛。是核被告子○○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先後多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論處,並加重其刑(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連續為構成要件相同之數行為,而觸犯同一罪名者,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下稱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惟修正後刑法已將該條規定刪除,此項修正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已實質影響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是符合舊法連續犯規定之數行為,依新法規定,須就各個行為分別評價,亦即應各別論罪科刑後,再依數罪併罰之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新舊法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於被告為有利,是應依修正前規定論處)。又被告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之4罪與附表一所示之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現行刑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本院衡酌被告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之竊盜犯行,時間並非密接,又所侵犯者係不同人之財產法益,是附表二所示之4次犯行間,彼此間當無何等接續犯或其他裁判上一罪、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自應分論併罰,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第五之㈣項後段結論參照)。
㈡爰審酌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竟率然多次竊取他人之電纜線
,以滿足其毒癮,嚴重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並可能致生被害人生活上諸多之不便利,所為實足非議,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少部分贓物業經被害人領回,有前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扣案之油壓剪1支,係被告所有,供本件附表一、附表二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9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美工刀1把、膠底鞋1雙、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1支雖亦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惟扣案之美工刀係供被告削去所竊得電纜線外皮後以銷贓之用,而未為被告持以行竊;被告通常係穿布鞋行竊,恰巧被查獲當日係穿膠底鞋,又上開手機係供被告平日使用等情,亦經被告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第94頁),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該等扣案物與被告上開竊盜犯行直接相關,或係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是本院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林慧芬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時間│地點│失竊物品│被害人│├──┼───────┼────────────┼─────────┼────┤│1│95年1月間某日│高雄縣○○鄉○○段12之│電纜線共50餘公尺│辛○○│││上午6時許│438地號果園內│││├──┼───────┼────────────┼─────────┼────┤│2│95年1月間某日│高雄縣○○鎮○○○段934│電纜線共100餘公尺│地○○│││上午7時許│地號果園內│││├──┼───────┼────────────┼─────────┼────┤│3│95年1月間某日│高雄縣○○鄉○○段105地│電纜線共100餘公尺│癸○○│││上午7時30分許│號果園內│││├──┼───────┼────────────┼─────────┼────┤│4│95年1月間某日│高雄縣○○鄉○○段12之│電纜線共100餘公尺│G○○│││上午7時40分許│338地號果園內│││├──┼───────┼────────────┼─────────┼────┤│5│95年1月底間某│高雄縣○○鎮○○○段935│電纜線共150餘公尺│D○│││日上午8時許│地號果園內│││├──┼───────┼────────────┼─────────┼────┤│6│95年2月間某日│高雄縣○○鎮○○○段935│電纜線共50餘公尺│J○○│││上午8時許│之616地號果園內│││├──┼───────┼────────────┼─────────┼────┤│7│95年2月間某日│高雄縣○○鄉○○段154之│電纜線共20餘公尺│未○○│││上午8時許│452地號果園內│││├──┼───────┼────────────┼─────────┼────┤│8│95年2月間某日│高雄縣○○鄉○○段310之│電纜線共20餘公尺│戌○○│││上午8時許│206地號果園內│││├──┼───────┼────────────┼─────────┼────┤│9│95年2月初間某│高雄縣○○鄉○○段310之│電纜線共60餘公尺│I○○│││日│172地號果園內│││├──┼───────┼────────────┼─────────┼────┤│10│95年2月間某日│高雄縣○○鄉○○段310之│電纜線共50餘公尺│B○○││││171地號果園內│││├──┼───────┼────────────┼─────────┼────┤│11│95年4月間某日│高雄縣○○鄉○○段12之│電纜線共6餘公尺│黃○│││上午8時許│258地號果園內│││├──┼───────┼────────────┼─────────┼────┤│12│95年4月間某日│高雄縣○○鄉○○段154之│電纜線共15餘公尺│A○○○│││上午8時許│235地號果園內│││├──┼───────┼────────────┼─────────┼────┤│13│95年5月間某日│高雄縣○○鎮○○○段930│電纜線共30餘公尺│丁○○○│││上午6時許│之181地號果園內│││├──┼───────┼────────────┼─────────┼────┤│14│95年5月間某日│高雄縣○○鄉○○段12之53│電纜線共100餘公尺│辰○○│││上午7時許│地號果園內│││├──┼───────┼────────────┼─────────┼────┤│15│95年5月份上午│高雄縣○○鄉○○段943之│電纜線共50餘公尺│玄○○│││8時許│18地號果園內│││├──┼───────┼────────────┼─────────┼────┤│16│95年6月初間某│高雄縣○○鄉○○段361之2│電纜線共40餘公尺│H○○│││日上午6時許│地號果園內│││├──┼───────┼────────────┼─────────┼────┤│17│95年6月間某日│高雄縣○○鄉○○○段│電纜線共20餘公尺│K○○│││上午6時許│700-1-3地號果園內│││├──┼───────┼────────────┼─────────┼────┤│18│95年6月間某日│高雄縣○○鄉○○路117之│電纜線共100餘公尺│F○○│││上午7時許│1地號│││├──┼───────┼────────────┼─────────┼────┤│19│95年6月間某日│高雄縣○○鄉○○段12之│電纜線共50餘公尺│宙○○│││上午7時許│221地號果園內│││├──┼───────┼────────────┼─────────┼────┤│20│95年6月初間某│高雄縣○○鄉○○段673之│電纜線共17餘公尺│C○○│││日上午8時許│151地號果園內│││├──┼───────┼────────────┼─────────┼────┤│21│95年6月初上午│高雄縣○○鎮○○○段979│電纜線共50餘公尺│甲○○│││8時許│之1地號果園內│││├──┼───────┼────────────┼─────────┼────┤│22│95年6月初間某│高雄縣○○鄉○○段154之│電纜線共20餘公尺│卯○○│││日上午8時許│45之2地號果園內│││├──┼───────┼────────────┼─────────┼────┤│23│95年6月初間某│高雄縣○○鄉○○段673之│電纜線共40餘公尺│C○○│││日下午2時許│89地號果園內│││├──┼───────┼────────────┼─────────┼────┤│24│95年6月初間某│高雄縣○○鄉○○段154之│電纜線共10餘公尺│亥○○│││日下午3時許│298地號果園內│││├──┼───────┼────────────┼─────────┼────┤│25│95年6月中旬某│高雄縣○○鎮○○○段935│電纜線共15餘公尺│申○○│││日上午10時許│之197地號果園內│││├──┼───────┼────────────┼─────────┼────┤│26│95年6月中旬間│高雄縣○○鄉○○段12之│電纜線共50餘公尺│E○○○│││某日下午1時許│134地號果園內│││├──┼───────┼────────────┼─────────┼────┤│27│95年6月間某日│高雄縣○○鄉○○段154之│電纜線共40餘公尺│酉○○│││下午1時許│215地號果園內│││├──┼───────┼────────────┼─────────┼────┤│28│95年6月底間某│高雄縣○○鄉○○段12之64│電纜線共50餘公尺│乙○○│││日下午2時許│地號果園內│││├──┼───────┼────────────┼─────────┼────┤│29│95年6月底間某│高雄縣○○鄉○○段12之64│電纜線共10餘公尺│丙○○│││日下午2時許│地號果園內│││├──┼───────┼────────────┼─────────┼────┤│30│95年6月底間某│高雄縣○○鄉○○段12之64│電纜線共20餘公尺│戊○○│││日下午2時30分│地號果園內│││││許││││├──┼───────┼────────────┼─────────┼────┤│31│95年6月底間某│高雄縣○○鄉○○段637之│電纜線共50餘公尺│壬○○│││日下午4時許│146地號果園內│││├──┼───────┼────────────┼─────────┼────┤│32│95年6月底間某│高雄縣○○鄉○○段154之│電纜線共15餘公尺│己○○│││日下午5時許│228地號果園內│││├──┼───────┼────────────┼─────────┼────┤│33│95年4月間某日│高雄縣○○鄉○○段154之│電纜線共250餘公尺│宇○○│││上午7時許│238地號果園內│││├──┼───────┼────────────┼─────────┼────┤│34│95年4月中旬間│高雄縣大樹鄉興田村雷公山│電纜線共20餘公尺│午○○│││某日下午2時許│區│││├──┼───────┼────────────┼─────────┼────┤│35│95年6月間某日│高雄縣○○鄉○○段390地│電纜線共70餘公尺│庚○○│││上午6時許│號果園內│││├──┼───────┼────────────┼─────────┼────┤│36│95年6月中旬間│高雄縣○○鎮○○○段935│電纜線共50餘公尺│L○○│││某日上午8時許│之217地號果園內│││├──┼───────┼────────────┼─────────┼────┤│37│95年6月中旬某│高雄縣○○鎮○○○段935│電纜線共15餘公尺│巳○○│││日中午12時許│之580地號果園內│││└──┴───────┴────────────┴─────────┴────┘附表二:
┌─┬────┬──────┬───┬─────┬──────┬──────────────┐│編│時間│地點│被害人│竊得財物│行竊方式│主文││號│││││├────┬────┬────┤│││││├──────┤罪名│宣告刑│宣告沒收│││││││所犯法條│││之物││││││││││(法條)│├─┼────┼──────┼───┼─────┼──────┼────┼────┼────┤│1│95年7月│高雄縣旗山鎮│呂宗德│電纜線約│持油壓剪以剪│攜帶兇器│有期徒刑│油壓剪1│││間某日上│磱碡坑段932││100公尺。│斷電纜線。│竊盜罪│7月│支(刑法│││午7時許│之10地號果園││(價值約││││第38條││││內││5,000元)││││第1項第2││││││├──────┤││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2│95年7月│高雄縣旗山鎮│ 戚康志 │電纜線約│持油壓剪以剪│攜帶兇器│有期徒刑│油壓剪1│││某日中午│磱碡坑段935││150公尺。│斷電纜線。│竊盜罪│7月│支(刑法│││12時許│之1291地號果││(價值約││││第38條││││園內││8,000元)││││第1項第2││││││├──────┤││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3│95年8月│高雄縣旗山鎮│ 張來福 │電纜線約│持油壓剪以剪│攜帶兇器│有期徒刑│油壓剪1│││20日上午│磱碡坑段935││60公尺。│斷電纜線。│竊盜罪│7月│支(刑法│││7時許│之489地號果││(價值約││││第38條││││園內││4,000元)││││第1項第2││││││├──────┤││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4│95年8月│高雄縣大樹鄉│M○○│電纜線約│持油壓剪以剪│攜帶兇器│有期徒刑│油壓剪1│││25日上午│溪埔段154之││100餘公尺│斷電纜線。│竊盜罪│7月│支(刑法│││9時許│277地號果園││。(價值約││││第38條││││內││40,000元)││││第1項第2││││││已發還部分├──────┤││款)││││││之電纜線│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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