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三六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黃義成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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