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除字第5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審除字第50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司催字第13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司催字第13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98年度審除字第5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朱華財 │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367,217元│98年1月31日│0000000│││││行十全分行││││││├──┼──────┼─────┼──────┼────────┼───────┼──────┼───┤│002│升暉機械有限│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56,607元│97年12月31日│0000000││││公司│行十全分行││││││├──┼──────┼─────┼──────┼────────┼───────┼──────┼───┤│003│榮陞精密工業│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22,122元│98年1月5日│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業銀行苓雅│││││││││分行││││││├──┼──────┼─────┼──────┼────────┼───────┼──────┼───┤│004│台灣金剛 錮鎂 │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3,655元│97年12月31日│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業銀行 東高 │││││││││雄分行││││││├──┼──────┼─────┼──────┼────────┼───────┼──────┼───┤│005│眾煜鋼鐵有限│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29,607元│98年1月12日│0000000││││公司│行高雄分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