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091號
聲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煒珊 、 張光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是否為「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2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1,933,680元,其中之新臺幣1,519,32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