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284號
原告 林正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其峰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6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民事庭後始於民國114年8月4日追加被告東風速運有限公司、新方國際有限公司,不在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76,84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640元,原告已繳納6,700元,故尚應繳納裁判費4,9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