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陳玉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姵齡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品翰
一、債務人何姵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6,027元,及自民國
109年11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何姵齡、邱品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4,024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30
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