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4號原告 羅庭蓁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被告 羅玉雙
羅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二增列如後附編號11至14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4號民事判決附表二有如後附編號11至14之記載,惟判決正本有漏列上開記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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