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2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風化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經查,被告乙○○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一萬元,由具保人甲○○於九十七年三月八日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嗣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後,由本院以九十七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九七號判處拘役四十五日確定,經該署檢察官執行時,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未到,乃以被告逃匿而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發布通緝,惟被告旋經緝獲到案並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移送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一件附卷可按。則被告既於本院裁定前已發監執行,顯非在逃匿中,自不符合沒入保證金之要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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