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27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債務人丙○○
2號債務人甲○○
巷2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萬壹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四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丙○○於民國92年8月26日邀另債務人甲○○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肆拾萬元整,約定清償期限為97年8月26日,並按年利率百分之4.47%計付利息,詎借款後債務人等利息僅繳至96年10月26日及尚欠本金新台幣柒萬壹仟肆佰壹拾肆元整迄未清償,立有借據為證,經一再催索,均置之不理。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債權。謹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