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24號聲請人 史哲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愛樂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愛樂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愛樂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0年12月21日報經高雄市政府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100年3月3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2冊、第365頁、第729號)。茲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愛樂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違,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