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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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建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建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981號案號受理,並於99年12月31日判決,於100年2月8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
受刑人藍建興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一級)│(一級)│(一級)│├────────┼────────┼────────┼────────┤│犯罪日期│98年5月6日下午8│99年5月9日某時│98年9月16日上午│││時││某時│├────────┼────────┼────────┼────────┤│偵查機關│宜蘭地檢99年度撤│宜蘭地檢99年度撤│宜蘭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緩毒偵字第4號│緩毒偵字第4號│偵字第769(聲請│││││書誤載為768)、│││││828、830、865號│├───┬────┼────────┼────────┼────────┤││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202│99年度訴字第202│99年度訴緝字第2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11.16│99.11.16│99.11.24│├───┼────┼────────┼────────┼────────┤││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202│99年度訴字第202│99年度訴緝字第22││││號│號│號││判決├────┼────────┼────────┼────────┤││判決│99.11.29│99.11.29│99.12.13│││確定日期││││├───┴────┼────────┼────────┼────────┤│備註│宜蘭地檢99年度執│宜蘭地檢99年度執│宜蘭地檢99年度執│││字第2324號│字第2324號│字第2495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一級)│(一級)│(一級)│├────────┼────────┼────────┼────────┤│犯罪日期│98年10月19日中午│98年10月28日中午│98年11月11日中午│││某時│某時│某時│├────────┼────────┼────────┼────────┤│偵查機關│宜蘭地檢98年度毒│宜蘭地檢98年度毒│宜蘭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769(聲請│偵字第769(聲請│偵字第769(聲請│││書誤載為768)、│書誤載為768)、│書誤載為768)、│││828、830、865號│828、830、865號│828、830、865號│├───┬────┼────────┼────────┼────────┤││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緝字第22│99年度訴緝字第22│99年度訴緝字第2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11.24│99.11.24│99.11.24│├───┼────┼────────┼────────┼────────┤││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緝字第22│99年度訴緝字第22│99年度訴緝字第22││││號│號│號││判決├────┼────────┼────────┼────────┤││判決│99.12.13│99.12.13│99.12.13│││確定日期││││├───┴────┼────────┼────────┼────────┤│備註│宜蘭地檢99年度執│宜蘭地檢99年度執│宜蘭地檢99年度執│││字第2495號│字第2495號│字第2495號│└────────┴────────┴────────┴────────┘┌────────┬────────┬────────┬────────┐│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一級)│││├────────┼────────┼────────┼────────┤│犯罪日期│99年10月20日晚上│││││7時許│││├────────┼────────┼────────┼────────┤│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935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98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12.31│││├───┼────┼────────┼────────┼────────┤││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981││││││號││││判決├────┼────────┼────────┼────────┤││判決│100.2.8│││││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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