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6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張雨柔
張賢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雨柔前就讀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張賢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82,752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休退學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張雨柔自民國104年10月1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70,434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另債務人張賢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
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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