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他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他字第162號受裁定人即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施財健 上列受裁定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 黃榮宏 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受裁定人即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裁定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黃榮宏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105年度勞執字第81號裁定確定,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暫免繳納聲請費,應由受裁定人即相對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