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原告 詹仁雄 被告 陳斯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54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⒈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以標楷體10號字體、格式,8公分乘以16公分篇幅版面,在壹週刊雜誌B本封面下方刊登1期。⒊第1項聲明部分,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及證據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涉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54
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子琪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