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慶松
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250號),嗣被告於本院111年11月2日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自白為有罪之陳述(111年度交訴字第34號),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檢察官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認本件宜適用簡易程序,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而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慶松於本院111年11月2日準備程序時自白坦述:「我認罪,請求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進行,請給我緩刑宣告」、「同意改以簡易判決處刑」、「請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宣告,同意檢察官提出之法治教育之條件」、「請從輕量刑,給我緩刑宣告,同意緩刑附法治教育之條件,請求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進行等語明確綦詳,並有汐止國泰綜合醫院110年12月23日診斷證明書( 林芷卉 )、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㈠㈡、基隆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林芷卉)、基隆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林芷卉)、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擷圖、普重機MHN-1202、普重機BEB-786、告訴人林芷卉受傷照片、基隆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道路全景、車牌000-0000普重機車損、基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駕駛人劉慶松)【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88號卷,第21頁、第23至33頁、第35至55頁、第57至63頁、第65頁】、基隆市七堵區公所111年8月30日基七民字第1110202398號函及附件:基隆市七堵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聲請撤回告訴狀【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偵字第250號卷,第3至7頁】各1件在卷可稽,是本院合議庭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