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235號
原 告 祥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彗竹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