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235號
原   告 祥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彗竹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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