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252號債權人 魏協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敬堯徐芳美張美秀陳玫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㈡確認請求金額若干?㈢提出張美秀為住戶之釋明文件(如建物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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