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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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上易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312號上訴人 王金川
王三本 林俊男 王素桂 王素霞 即 王金旗 之承受訴訟人
王素燕 即王金旗之承受訴訟人
王三良 即王金旗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一人輔助人陳 王素英 即王金旗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 律師被上訴人 郭清敏 訴訟代理人 陳永墩
楊富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