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409號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上列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筠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