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778號聲請人 許苗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為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費用,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預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必要費用新臺幣40,000元。
(依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
第9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