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327號債權人鉅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梅花 上列債權人鉅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楊淑娟 即伽梋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鉅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楊淑娟(住彰化縣○○鎮○○里○○路000○00號1樓)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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