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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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仁瑋選任辯護人邱昱誠律師具保人高芸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834號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芸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葉仁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8月3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高芸瑄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罰金通知單、代收保證金罰金犯罪所得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及具保人高芸瑄國民身分證影本在卷可稽。嗣該案經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提起公訴,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再囑託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代為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112年4月25日之刑事報到明細與準備程序筆錄、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函及隨函檢附之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函、報告書影本等在卷可查;另本院亦傳喚具保人,並請其督促被告於112年4月25日到庭,然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遵期到庭及督促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及112年4月25日刑事報到明細及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查。又被告並無在監在押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林明誼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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