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文昇 被上訴人即被告 孫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6日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
一、二項為: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33萬4,000元,及民國110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1%計算之利息,暨110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5%計算之違約金。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本金333萬4,000元,及以年息12%計算至本件起訴前一日之利息94萬2,265元(計算式如附表編號1所示),及以年息60%計算至本件起訴前一日之違約金471萬1,325元(計算式如附表編號2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8萬7,590元(計算式:3,334,000+942,265+4,711,325=8,987,59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秀惠附表:利息、違約金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2年11月20日(元以下
四捨五入,單位:新臺幣)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給付總額1利息333萬4,000110年7月14日112年11月20日(2+130/366)12%94萬2,265元2違約金333萬4,000110年7月14日112年11月20日(2+130/366)60%471萬1,3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