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1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已死亡)
生前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於被告甲○○提起訴訟,惟被告甲○○已於94年11月1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表1件在卷足憑,則被告甲○○並無當事人能力,自應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三、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六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琴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