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3月5日晚間10時許起至同年月18日下午5時許止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8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又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均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志衡┌───────┬─────────────┬─────────────┐│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5年6月24日起至同年12月5│95年12月5日│││日止││├───┬───┼─────────────┼─────────────┤│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4276號│95年度簡字第302號││實├───┼─────────────┼─────────────┤│審│判決│96年2月15日│96年1月30日│││日期│││├───┴───┼─────────────┼─────────────┤│判決確定日期│96年3月19日│96年2月26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減刑後之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