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992號債權人裕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裕東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約定清償期之釋明文件。
二、請求自民國99年11月1日、民國101年8月2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三、債務人裕東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