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58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0,000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新臺幣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正被告最
新之戶籍謄本及登記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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