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2879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李佳霞
被 告 丙○○
之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9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陳報正確之訴之聲明,並自行以雙掛號送達 繕本 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