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6年度鑑字第8252號公懲議決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6年鑑字第825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二五二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立桃園醫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按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各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認有違法失職情事,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以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為限。本件台灣省立桃園醫院院長,以其所屬之被付懲戒人有圖利之違法情事,移送本會審議,經核該醫院院長並非前述得移送之長官,被付懲戒人縱有違法情事,應由台灣省政府移送,方為合法,乃該醫院自行移送本會審議,揆諸首開說明,自不合法,應不予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移送審議之程序不合法,應不予受理。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四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石炎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王文 委員 黃向堅 委員 吳天惠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王江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蘇俊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