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6年台覆字第12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叛亂等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一二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等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一日決定(八十六年度賠字第一一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撤銷。
理由按依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以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覊押為由,請求國家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同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定有明文。至所稱所屬地方法院,包括執行覊押之機關所在地或該受害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等地方法院在內(辦理冤獄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項參照)。本件聲請覆議人以其曾受違法覊押為由,依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向原決定法院聲請冤獄賠償;因聲請覆議人係居住於台北市○○○路○段○○○巷○○號六樓,有原決定法院之送達證書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原決定法院非無管轄權,其竟以非屬管轄法院而遽予駁回,自有違誤。
聲請覆議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為有理由,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葛義才
委員 林奇福 委員 董明霈 委員 劉福來 委員 池啟明 委員 顏南全 委員 陳淑敏 委員 邵燕玲 委員 蔡清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