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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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7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維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維賓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維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均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審酌被告所犯各罪間罪質相同,施用毒品具有成癮、反覆為之等特性,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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