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強制性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清泉選任辯護人林永山律師上列被告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31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曹馨方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