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39號原告 曹鳴遠 被告 林偉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4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珮婷
法官黃湘瑩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