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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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春暉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春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春暉因強盜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聲字第136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六萬元確定。於91年4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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