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85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家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103年執聲付字第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家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家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667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5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0年6月22日入監服刑,嗣於103年5月
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適當,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交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梁宏哲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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