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景京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景京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景京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02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72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民國101年12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黃斯偉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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