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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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明忠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明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明忠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5089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上訴後,先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426號判決上訴駁回,嗣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43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已於民國99年2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吳麗英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