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艾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永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8,9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250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