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前因公共危險案件(96年度執減更字第5775號),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