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並已於民國94年6月1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96年12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舜宜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