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家調裁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調裁字第1號聲請人 蔡惠芳 相對人 陳寧 兼法定代理人 陳航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航傑與陳寧間DNA血緣鑑定證明書正本。
二、本件聯絡人,明股書記官林傳坤(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166)洽詢。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