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99年度
  南簡字第24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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