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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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3233號
上訴人即 甲○○
被 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9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6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