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政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政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政楠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稽。又附表所示各罪雖有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受刑人已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數罪併罰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仍有刑法第51條之適用,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及侵害法益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定意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經判決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因與附表編號2至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依上揭最高法院裁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即不得為易科罰金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受刑人陳政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8年2月24日│107年12月30日│108年1月2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署108年度營毒偵│署108年度營偵字│署108年度營偵字│││字第155號│第806號│第806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08年度簡字第│108年度簡字第││實││2301號│2175號│2175號││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23日│108年8月30日│108年8月3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23日│108年10月4日│108年10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21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7221號執行中│編號2至3)││││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7857號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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