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業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1、2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3所示業經本院裁定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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