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143號、97年度執字第5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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