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592號聲請人 黃奕霖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鄭宏昇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補相對人鄭宏昇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最新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