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27號上訴人 陳美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19,006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62,6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