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五0八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二年婚字第五0八號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財產權新台幣參十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新台幣肆仟捌佰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新台幣玖仟參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提出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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